歐盟發佈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(PPWR)

發布日期:3/17/2025     閱讀:46     評論:0

 2025122日,歐盟發佈了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(EU) 2025/40 (PPWR),廢除歐盟包裝指令94/62/EC。該法規將於2025211日生效,並從2026812日起執行(除另有規定外)。

以下是歐盟PPWR法規對歐盟普通包裝的製造商和進口商的基本技術要求:

包裝類型

要求

執行日期

備註

所有包裝

1. 重金屬(鉛、鎘、汞和六價鉻)含量之和 ≤ 100 mg/kg (0.01%)

20268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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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合格評定(測試)、準備歐盟合格性聲明(DoC)和技術檔

20268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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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(a). 在歐盟成員國國家登記冊註冊

2026812日或更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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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(b). 有關履行生產者延伸責任(EPR)義務的標籤

20272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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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有關材料成分的統一標籤

2028812日或更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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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(a). 可回收性能等級達到ABC

203011日或更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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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(b). 可回收性能等級達到AB

203811

6(a). 塑膠包裝中的消費後再生成分含量(每生產企業和每年):≥ 35%

203011日或更晚

不適用於(1)可堆肥塑膠包裝、(2)食品接觸塑膠包裝,其中回收成分的量對人類健康構成威脅,並導致其所包裝的產品不符合要求、(3)塑膠包裝部件占整個包裝單元總重的5%以下。
對部分食品包裝的要求放寬、豁免部分類型的包裝

6(b). 塑膠包裝中的消費後再生成分含量(每生產企業和每年):≥ 65%

204011

7(a). 包裝最小化(減少包裝品質和體積)

2030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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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(b). 組合包裝、運輸包裝或電子商務包裝的空隙率:≤ 50%

203011日或更晚

食品接觸包裝

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(PFASs)和氟(F)含量:
(1)
每種PFAS(不包括聚合物PFASs):< 0.025 mg/kg (25 ppb)
(2) PFASs
之和(不包括聚合物PFASs):< 0.25 mg/kg (250 ppb)
(3) PFASs
之和(包括聚合物PFASs):< 50 mg/kg (50 ppm)
(4)
總氟(total F)50 mg/kg (50 ppm)(若總氟(total F)超過50 mg/kg,須應要求提供有關PFAS或非PFAS中所含氟(F)的量的證明)

20268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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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重複使用包裝

有關可重複使用的標籤

2029212日或更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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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堆肥包裝

1. 飲料包(如茶包)、貼在水果和蔬菜上的粘性標籤應為工業可堆肥的,若有成員國要求,則還應為可家庭堆肥

20282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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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有關丟棄說明的統一標籤

2028812日或更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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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次性包裝

限制:
(1) 某些由擠塑聚苯乙烯(XPS)製成的食品容器、飲料容器和飲料杯。
(2)
機場或火車站中用於在運輸過程中保護行李的收縮膜。
(3)
用於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保護包裝貨物的聚苯乙烯或和其他塑膠片。
(4)
用作組合包裝的多層塑膠環

20268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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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限制一次性塑膠包裝:
(1)
在銷售點用於組合商品。
(2)
用於< 1.5 kg新鮮蔬果的預包裝。
(3)
用於酒店餐飲(HORECA)行業場所中灌裝和食用(飲用)的食品和飲料。
(4)
用於酒店餐飲(HORECA)行業的調料、果醬、醬汁、咖啡奶精、糖和調味品。
(4)
用於酒店行業(accommodation sector)的化妝品、衛生用品和盥洗用品。
2.
限制使用超輕薄塑膠手提袋(袋壁厚度< 15 µm

2030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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