歐盟發佈雙酚A禁令(EU) 2026/250
發布日期:2/9/20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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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發佈雙酚A禁令(EU) 2026/250
2026年2月2日,歐盟發佈(EU) 2026/250法規,對歐盟雙酚A禁令(EU) 2024/3190作出修訂。本次修訂並未改變雙酚A禁令的總體監管方向,而是重點針對原法規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部分表述不一致、條款理解偏差及銜接問題進行澄清和修正。該法規將於2026年2月23日起正式生效。
主要修訂內容如下:
01修訂相關表述
1. 刪除了第3條中“及其鹽類”的表述。這是因為法規中“雙酚”的定義已包含其鹽類形式,而其餘條款僅使用“雙酚A”這一表述,本次刪除主要是為了保持條款用語的一致性。
2. 在第3條第2款中,增加了關於允許將特定食品接觸材料“投放歐盟市場”的表述。此前該條款僅提及“使用”,修訂後使該豁免條款在“投放市場”層面與第1款的禁止規定保持邏輯一致。
3. 在第9條第2款(c)項中,相關表述被修訂為“殘留BPA”,以與第4條中關於禁止“殘留BPA”的規定保持一致。
02修訂過渡期要求
1. 修訂了第11條中關於一次性使用食品接觸製品的過渡期規定,明確將原條款中僅提及“投放市場”的表述,修正為“首次投放市場”,以避免執行層面的理解偏差。具體調整如下:
一般過渡期:符合舊規但不符合新規的一次性使用最終製品,其首次投放市場的截止日期為2026年7月20日;
特定延長期:對於用於保存水果、蔬菜、加工漁業產品的包裝,或僅在金屬外表面使用含BPA塗層的一次性使用製品,其首次投放市場的截止日期延長至2028年1月20日;
庫存處理:在上述過渡期結束後,上述製品仍可在隨後的12個月內用於填充食品並密封,由此形成的包裝食品可繼續銷售直至庫存耗盡。
2. 修正了第12條第3款,針對不同類別的重複使用食品接觸製品,分別設定了不同的市場留存截止日期:
符合第1款情況的製品(符合舊規但不符合新規的一般重複使用製品),可繼續留存市場至2027年7月20日;
符合第2款情況的製品(符合舊規但不符合新規的專業食品生產設備),可繼續留存市場至2029年1月20日。
03修訂合規聲明要求
修訂了附件III第3點。原規定要求在合規聲明中同時標識“中間食品接觸材料”和“最終製品”,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引發商業資訊披露方面的顧慮。本次修訂後,合規聲明僅需標識“中間食品接觸材料”或“最終製品”,針對哪一類產品出具聲明,即對應識別該類產品即可。
本次發佈的(EU) 2026/250修訂法規,雙酚A在食品接觸材料中的全面禁令要求仍然保持不變。本次修訂主要針對(EU) 2024/3190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的部分表述不一致、條款理解偏差及銜接問題進行澄清和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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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L_202600250&qid=17706252173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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